(新闻来源:湖北日报微博)8月11日,湖北大冶。警方接到线索称,有人正在大冶某酒店进行黄色交易。酒店房间内,警方找到一男一女,两人手机中有着大量的约嫖和转账信息。
经查,女子代某和男子杨某系情侣关系。6月,杨某加入了一个卖淫团伙。入伙后,杨某竟怂恿自己的女友代某加入到卖淫活动中,自己则从中牟利。代某答应后,二人便在网上开始招嫖。目前,两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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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被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第66条、67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如下: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综上,代某以及男子杨某的违法行为故会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
来源:法律解答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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