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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国有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摘要]:我国已经加入wto,面临着开放促进改革的局面。保险是朝阳产业,又是幼稚产业,中资保险业面临着严峻考验。在这严峻的考验面前,国有保险公司首要的任务是加快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利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室相互制衡的体制,发展中资保险事业比什么都重要,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首先进行股份化,改革产权,其次是加强以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层建筑”的建设,最后是强化对内部人控制的监督,培育职业经理人成长。通过这样三步曲,才能使中资保险公司去“枷”,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改革;董事会建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有保险公司不仅是机遇,更是挑战。国有保险公司在应对日趋激烈的国内保险市场竞争的同时,还面临发达国家中优秀保险公司的巨大冲击。这种冲击是全方位的,既有对人才、技术、产品、管理等方面的,也有对制度和监管等方面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绩效的优劣是最终衡量冲击结果的标志,治理绩效的优劣取决于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完善。一、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所谓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即公司领导制度,香港称公司督导机制。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职能机构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代表大会制,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受股东大会委托,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行使决策权,董事会通过议会的形式集体决策。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全面领导,负责董事会决策的贯彻执行。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于任何现代公司,股东只是个分散的群体,而公司高效率的经营又必须以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为前提。因而法律把公司权力的行使赋予了特定的公司机关董事会。董事会设置是决定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董事会的合理设置,并不仅仅是保证制约和监督经营管理者为某一些股东服务,而是要为全体投资人服务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受股东委托,承担诚信、受托的责任。董事会总是由独立的自然人组成,他们虽然也有个人利益的存在,但法律对他们的要求是只能为公司的最佳利益从而最终为全体股东的利益工作。董事不同于经理,他们不是为了获取工资而受雇佣,而是以得到股东和社会信任为责任和荣誉。董事会受托管理公司,决定公司的法人事项,成为公司法定代表,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和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如果股东发现董事玩忽职守或未尽到诚信责任,可以要求赔偿或到法院起诉。董事会以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标准选聘经理,经理作为执行董事会决策代理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事务独立行使管理权和代理权,扮演着ceo的角色。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对经理的经营管理和尽职尽责情况进行有效激励与监督。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就在公司制度安排下,依照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范分责分权、权责分明,建立起易于评价和追溯的责任体制。健康高效的董事会是这种责任体制的中心环节,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要使具有不同目标函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同心而同力”,就必须一方面让经营者有职有权,另一方面又让经营者处在所有者最终约束之下,靠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目标,优良的治理结构能够保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相互制衡关系的法人治理机制。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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